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3财保404号
申请人:***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11层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9859.3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卓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09859.37元的财产。具体明细为:
1、冻结被申请人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存款,账号为11×××01,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存款,账号为50×××08,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3、冻结被申请人恒信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账号为11×××73,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卓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