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567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东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罗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晖,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豪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反诉原告)***当庭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川豪公司自愿放弃举证答辩期,于2020年5月6日就本反诉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川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芳、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川豪公司支付设计费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川豪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向川豪公司支付第三期设计费尾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日,***与川豪公司签订《大珍堂博物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川豪公司完成大珍堂博物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设计费总计7万元,合同签订三日内,***向川豪公司支付设计定金2万元;川豪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效果图、施工图的当日,***应立即支付第二笔设计费3万元;工程竣工验收或入驻一个月内,***再向川豪公司支付设计费尾款2万元。***确实已于签订合同当天向川豪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定金2万元。川豪公司已按设计合同约定于2020年3月28日交付合同约定的效果图、施工图,现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却未按约向川豪公司支付第二笔设计费3万元及尾款2万元。经川豪公司多次催讨,***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且单方提出解除设计合同,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川豪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辩称:1.川豪公司效果图及施工图的交付严重逾期;2.川豪公司违反了合同关于有效图纸交付方式的约定,未交付可编辑的CAD文件和A2(尺寸为594mm×420mm)盖章图纸,无法满足博物馆的后期专业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笔及后续费用的付款条件;且由于文件格式的问题,***无法打开查阅并审核该设计图纸使得***事实上无法使用该交付的设计成果;3.川豪公司的设计内容亦不符合***的要求,在***提出修改意见后未予理睬,川豪公司违约在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发出解除合同的函件后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未使用川豪公司的设计成果,川豪公司无权向***收取任何费用;5.川豪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过高。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川豪公司向***双倍返还28000元;2.判令川豪公司向***退还剩余已收费用6000元;3.本案本诉与反诉的全部费用由川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日,***与川豪公司签订了一份由川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建筑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在签订合同当日即付清了第一笔定金费用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川豪公司应当最迟于2019年12月7日完成概念设计,最迟于2019年12月15日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并于2019年12月28日交付施工图设计。但事实上,川豪公司从未按期完成设计工作,不仅每期完成设计工作均出现滞后,而且施工图的讨论稿更是延后至2020年1月22日才发给***。那天已是农历大年二十八,***所在的团队成员均已回老家忙于家庭过年事宜,客观上已无法审核该施工图讨论稿。川豪公司却在没有完成定稿和***确认的情况下,于正月初六向***提出第二笔付款请求。因川豪公司的设计工作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予以拒绝。并向其发函解除合同,另行进行了装饰施工。并未使用川豪公司的设计成果,川豪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博物馆项目的正常推进,故***有权拒付设计费和解除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川豪公司退还已付款项并双倍返还定金。
川豪公司辩称:1.逾期交付不属实,根据合同对设计进度的约定,概念设计的交付时间是收到设计需求后开始起算,***只能证明支付设计费的时间,但无法证明交付相关设计资料和设计需求的时间;方案深化设计的交付时间有起算点,要求***同意空间功能平面布置图、同意概念设计方案后起计,川豪公司认为应自2020年1月13日开始起算,不应为反诉状所称的2019年12月7日完成概念设计,***的起算时间不符合合同履行实际情况;施工图设计的交付时间为川豪公司收到第二笔设计费时开始起算,***未支付第二笔设计费;2.川豪公司一直通过微信群聊方式与***沟通,应视为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交付设计成果的方式,***接受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其交付方式不影响设计成果的使用;3.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川豪公司不存在逾期,川豪公司已履行合同,***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目的是逃避支付设计费,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不成立;4.设计成果具有特殊性,***无证据证明其未使用川豪公司设计成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2日,***(甲方)与川豪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大珍堂博物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的有关事宜;2.施工图设计交付方式为经盖章的施工图三份(A2)及可编辑CAD文件;3.设计进度分五个阶段,概念设计阶段自乙方收到甲方首笔设计费及建筑相关设计资料、设计需求后起计算3-5个工作日,方案深化设计阶段自乙方于甲方确认空间功能平面布置图、同意概念设计方案后计算6-8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阶段自乙方于甲方确认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主要空间设计效果图)、且乙方收到第二笔设计费后计算11-13个工作日,技术交底及现场服务阶段需根据项目施工需要进行但不能影响施工进展,软装参考设计方案阶段自乙方需在施工图交付后计算3-5个工作日;4.设计费用7万元,分三笔支付,第一笔定金2万元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第二笔设计费3万元在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效果图、施工图当天支付,第三笔设计费尾款2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入驻一个月内支付;5.双方特别约定,乙方交付的施工图均需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好乙方出图专用章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图纸;6.甲方应及时认真确认乙方每一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乙方在设计工作的任何一个阶段,如遇甲方对上一个阶段确认的内容进行修改或方案调整,乙方均有权顺延本阶段的设计成果提交时间(乙方设计责任内的修改除外);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足额及时支付每一阶段的设计费;8.甲方指定本方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对乙方提交的图纸和设计成果的签字确认视为甲方的签字确认,合同期间若有变动,应及时通告乙方;9.乙方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甲方提出的涉及需求、建筑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及时完整地交付设计成果;10.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逾期超过5天以上,甲方应按每天千分之五支付应付金额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停止下阶段的设计工作直到甲方付清阶段设计费为止。
2019年12月3日,川豪公司收到设计费定金2万元。
2020年1月13日,川豪公司员工在群聊名字为“锦巷兰台装修装群”的微信群里发送5张图纸、聊天记录“岳总好,这是消防、空调、弱电及拆墙需要的图纸,请收存。请谨慎使用,所有图纸以最后成套的出图为施工标准。”及文件“大珍堂博物馆专业协作所需图纸(0113).dwg”,群中回复:“好的,谢谢崔工”。2020年1月22日,川豪公司员工在群中发送文件“大珍堂博物馆交付图纸(0121PDF).zip”、聊天记录“岳总好,大珍堂施工图请接收”。群中回复:“好的谢谢,不好意思今天一早就开车回老家。所以没有看手机。祝新年快乐!”。2020年2月22日,川豪公司员工发送聊天记录“@所有人董事长、会长、岳总早上好,图纸如果没有什么大问题,我们就正式出图了,施工报价还有其它专业工程设计(空调、弱电、厨房等)需以正式出图为准”。群中回复:“崔工你出正式图纸要几天时间呢。还有你上次发给我的图纸我在电脑看不清楚。我建议你把效果图发在群里。你能否发CAD版本的,我们看看”。川豪公司员工回复:“岳总好,请看你的看图软件是否有问题,其他人都是看得清的,如果可以,我们就直接出图了,有什么问题后期可以调整。出图一天就可以”。对方回复:“那我晚上再看一下。我看了再回复你”。2020年2月25日,川豪公司员工发送6张图片及聊天记录“岳总早,请收存”。对方回复:“收到谢谢”。2020年3月28日,川豪公司员工在群中发送一张图纸。
2020年3月30日,川豪公司收到***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川豪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你公司违反合同第四条之规定,未按约向本人提交空间功能平面布置图、概念设计方案等。双方又于2020年1月10日见面沟通,你公司设计人员崔设计师电脑里的设计图与双方约定的风格相差甚远,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你公司至今仍未向本人提交任何图纸,已构成严重约定,延误了长达两个多月时间,致使本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本人特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同时,请你公司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派人前来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逾期将追究你公司的违约责任。特此通知”。2020年4月3日,川豪公司员工向微信名“馨心-高端室内设计”发送“关于大珍堂回函.pdf”文件。
以上事实有《建筑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合同的通知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笔录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事实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川豪公司与***签订的《建筑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委托川豪公司进行大珍堂博物馆项目的装修设计。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和发送的文件信息来看,川豪公司已经完成了设计工作,经***确认后即可以出具正式图纸,而***未予确认,未提供经盖章的施工图和可编辑的CAD文件的责任不在川豪公司一方。从双方合同约定看,设计工作的推进需依赖于***的及时确认,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川豪公司的设计工作推进进度并无明显违约之处。***称对设计不满意经设计人员解释后未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反而径行发函解除合同,其在解除函中提出的川豪公司未按期完成设计工作和提供有效图纸的违约行为不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后仍应向川豪公司支付已经完成工作的报酬。根据证据反映的情况及双方的庭审陈述,川豪公司已经履行到第三阶段,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应支付第二笔设计费3万元。考虑双方在缔约时已就工作价值和付款进度进行平衡考量,本院确认本案***还应支付川豪公司设计费3万元。川豪公司未完成后续工作,无权主张之后的2万元设计费用。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川豪公司主张过高,本院以川豪公司的实际利息损失为基础,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违约情况等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从3月28日后推5日)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元,反诉费325元,合计877.5元,由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0元(已预交605元),***承担627.5元(已预交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蒲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