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东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罗时学,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

负责人:龚霞,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57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四川省川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秀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