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中南街482号。

法定代表人:张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乐,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崇新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成,经理。

一审被告:四川省崇州市鸿乐福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胜利村2组。

法定代表人:彭钢,经理。

一审被告:夏建清,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一审被告:黄来良,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一审被告:雷志明,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一审被告:彭钢,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一审被告:徐良,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胜利村2组。

一审被告:杨磊,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一审被告:徐冬梅,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胜利村2组。

一审被告:刘成,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一审第三人:成都晋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桥社区7组。

法定代表人:骆艳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崇州市鸿乐福利有限责任公司、夏建清、黄来良、雷志明、彭钢、徐良、杨磊、徐冬梅、刘成及一审第三人成都晋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67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