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点创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点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2执保9号
申请人:吉林省点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平市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点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0302民初33号之一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平市实验中学的银行账户存款。被申请人四平市实验中学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四平市实验中学被冻结的账户内资金系学校代扣代缴的教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教师住房公积金和社保费、学生教材费等费用,不应继续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平市实验中学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51,599.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吉林省点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