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7101行初3026号
原告:XX,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3楼。
法定代表人:林玲,该局主任。
第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西塱兴渔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养老待遇核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以其正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其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的工作年限进行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