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延安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607050010。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北***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延安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102MA6YKKDK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45岁,江苏省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明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O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