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9035号
原告: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肖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杰,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盈盈。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发,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锦公司与被告谢盈盈(以下简称谢盈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钟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杰,被告谢盈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谢盈盈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事实和理由:隆锦公司与谢盈盈无任何业务往来,今年财务查账时发现曾向谢盈盈转过一笔款项,故诉至法院。
谢盈盈辩称,一、隆锦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隆锦公司转款明知谢盈盈账户信息,是有意思而为;三、该款是隆锦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隆传与谢盈盈前夫万岩合作工程项目时支付的项目款;四、隆锦公司起诉时主张借款合同关系,其本身就证明款项不是不当得利。请求驳回隆锦公司诉请。
审理查明:
一、2012年6月18日,隆锦公司向谢盈盈转款10万元,备注为“借款”。
二、李隆传在发生前述转款期间担任隆锦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发生前述转款前后,李隆传将其承接工程项目转交给万岩实际施工,谢盈盈为万岩负责账务,李隆传多次通过谢盈盈账户支付工程款。
四、谢盈盈和万岩于2010年结婚,2015年离婚。
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工商信息、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谢盈盈收取的10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以其收取10万元时有无合法依据,是否属于不当利益予以判断。谢盈盈举证证明其收取10万元系李隆传支付给万岩的工程款,故不属不当得利。隆锦公司不能合理解释如何知悉谢盈盈银行账户,不能证明其所称系错误转账的主张。故隆锦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四川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