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11破申14号
申请人: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249922561D。
法定代表人:马聪,董事长。
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1263212H。
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10日,申请人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申请人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