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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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
抄送机关:
缮印:8份校对:
发文(2017)浙0411执1748号之一2017年12月20日封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11执1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鼓楼区中山**路**号中环国际广场**室。组织机构代码24992256-1。
法定代表人:马聪。
委托代理人:方志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号老爷车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1263212H。
法定代表人:苗忠兴。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11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价款8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建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建业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新区××、新塍塘北侧、高桥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嘉兴国用(2010)字第12724号]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福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又于2017年11月16日撤回破产申请,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执行查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建业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生才
代理审判员  黄如山
代理审判员  张云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