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279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玉,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劳动路北段9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纸坊街77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开封市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开封市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开封市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