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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政管理处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279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玉,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劳动路北段9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纸坊街77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开封市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开封市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市政管理处、开封市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