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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湾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如虹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23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湾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B栋7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9095XJ。
法定代表人:殷术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郁,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贵州如虹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0)1单元16层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469860658。
法定代表人:田彪,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7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如虹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13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时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7元、保全费123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8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并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贵州如虹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0)1单元16层5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办公场所系租用,2016年5月就已经搬离该办公场所。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如虹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田彪限制高消费。2019年8月1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7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正荣
审判员  王积文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