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林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湾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3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林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西湾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童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鲜义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林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7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林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林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林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中林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英 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