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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与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学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玮玮,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希望广场B座A栋1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耀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13A房。
主要负责人:肖社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建筑设计院(简称省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建公司)、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长建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的部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海南省建筑设计院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574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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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何姿玲
审判员 王法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审核:陈璐撰稿:陈璐校对:周慧娟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3日印制
(共印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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