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戈瑞工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3904号

申请执行人: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1101室、1104-A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海戈瑞工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院29号楼西311。

法定代表人:金鲜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戈瑞工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机动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东方
审 判 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