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金沙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6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8号楼2层333。
法定代表人:李章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宁县金沙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金沙湖开发管理委员会两合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巍,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阜宁县金沙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