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农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02民初2560号 原告:湖北农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3174900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9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MA48AKY3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 原告湖北农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公司”)诉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农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车押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前锦公司)签订《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该汽车租赁合同为被告前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对车辆出租标准、租金计算、承租方和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定支付了30000元租车押金,被告也依约定交付了车辆。2021年9月14日,原告在约定的租车期限到来前,将所承租车辆返还被告前锦公司。经双方结算,扣除租金等与租车有关的各项费用后,应返还原告租车押金20000元整,被告前锦公司口头答应2022年元月份返还该押金。2022年1月26日,原告联系被告前锦公司要求返还押金,但被告前锦公司称手头紧张,请求原告再宽限一个月,原告要求被告立字为据,于是被告前锦公司出具书面欠条,载明:欠原告公司车辆押金20000元,公司承诺2022年2月28日前还清。被告***作为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现欠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前锦公司向原告提供出租车辆,每天基本租金为500元,押金为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前锦公司转账共计3万元。2022年1月26日,被告前锦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欠湖北农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押金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我公司承诺此款于2022年2月28日前还清,债权人因追偿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特立此据。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前锦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后经催要,被告未还款,遂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转账凭证、欠条及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前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双方形成租赁关系。前锦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的欠条,可以视为双方就租赁费用进行了结算,前锦公司应该按照欠条中确定的数额向原告偿还。被告***自愿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资金占用期间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本院将利息调整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22年3月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利率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农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3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冈前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翁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