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779号
上诉人嘉峪关市华宏建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峪关市华宏建化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 明
审 判 员 邱 彬
审 判 员 赵瑞霞
法官助理 刘艺涵
书 记 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