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民初940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上车村。
法定代表人:缪宜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钧,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兰州摩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6号楼809室(海鸿居然之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投资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新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甘0122民初3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以原告恒远投资公司应赔偿人工费、仓储费及预期利益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等为由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恒远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钧、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远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51660元(225830元×2);3、判令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向原告退还设备款800000元,以上返还定金和退还设备款合计1251660元;4、判令被告**对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和退还原告设备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签订《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交由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完成。合同详细约定了工程所使用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品牌、产地、附属器材、产品运输及安装人工费,并由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负责向原告供货及施工安装。合同总包干优惠价(含税价)为2258301.60元。就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原告按合同总价款10%向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支付合同定金225830元后,合同生效。设备发货前一日,原告按合同总价款30%向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支付设备款677490元。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原告按合同总价款30%向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支付677490元。机组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周内,原告按合同总价款的25%向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支付564576元。剩余合同总价的5%即112915.6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一个供暖期结束后一次性结清(2017年3月31日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自原告向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支付定金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11月30日前完工。原告保证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否则工期顺延。另,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施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原告将合同定金及工程款直接支付其个人并向原告提供了其个人银行账号。2016年10月26日,原告将合同定金22583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施工人员施工至2016年12月21日,便提出要向原告提供中央空调主机设备并承诺在原告试营业前将主机设备安装到位并具备供取暖条件。原告随即委托缪元良于2016年12月22日和2017年1月14日将设备款80万元再次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收到原告工程设备款后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将空调主机设备运至原告在皋兰县什川镇的龙山滑雪场施工现场,直到原告滑雪场于2017年1月22日试营业,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也未能将设备运至原告施工现场。原告试营业的当天的确受到当地村民干扰,但并未发生打、砸、抢、盗刑事案件,更没有对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财产造成损害。试营业当天,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随即暂停了施工。因还剩5天时间就是2017年春节(1月27日除夕),其员工便放假过节了。滑雪场试营业至2017年3月6日结束。2017年3月底至4月初,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进场施工和提供空调主机设备,但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在进场后没有将空调主机设备运至原告施工现场,反而声称其施工材料及工具丢失并要求原告赔偿。因合同并未约定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施工材料及工具由原告保管,且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在暂停施工时也没有向原告移交其施工工具及材料,故原告不清楚材料及工具是否丢失。原告拒绝赔偿,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拒绝施工,双方就此僵持。为赶工期,原告逼迫作出让步并按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所列材料清单进行了“赔偿”。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施工至2017年6月,因当地村民聚众闹事导致工程逼迫停工至2018年10月。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多次干预下排除了当地村民对滑雪场工程施工的干扰。2018年10月12日,原告通知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进场施工,被其拒绝。2019年6月24日,原告致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告知函》,要求其在接到《告知函》三日内组织施工,若不能在6月27日之前组织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承担。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收到原告《告知函》后于2019年6月24日复函原告,声称停工给其造成66万元损失并列出了所谓损失明细表,要挟原告进行赔偿,言外之意就是其要求得不到满足其拒绝进场施工。暂且不论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声称的损失是否有证据支持,即便当地村民聚众闹事导致工程停工,这也不能成为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不履约的理由。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1条规定,村民聚众闹事导致工程停工应属原告事先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更何况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超额支付了第一笔设备款,其收款后在长达近3年的时间里未按合同约定将主机设备运至原告施工现场,经原告催告后仍然不履行,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之规定,原告诉求解除合同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另,被告**作为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动要求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原告工程款,且收取后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至今不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可以认为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之间的资金不明晰。被告**滥用摩根新能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其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履行,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对本案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摩根新能源公司和被告**共同辩称:一、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成立,原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违约方不具有合同解除权,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二、原告要求双方返还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定金支付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该定金的性质即转变为预付款,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定金罚则不再适用。三、原告要求返还设备款8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全部损失24183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请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418300元。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摩根新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包括停工、材料、仓储费及预期利益损失共计2228230(暂计)元;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341040元,以上合计256927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约定:反诉人承揽被反诉人龙山滑雪场的空调设备的定制、安装施工工程。空调场地面积12546.12平米,总包干价2258301.60元,被反诉人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定金后合同生效;设备发货前一日,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合同总工程款30%;设备到达安装现场,被反诉人再支付合同总工程款30%;机组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周内被反诉人再支付合同总工程款25%;总工程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合同签订后,2016年10月26日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法定代表人**支付预付款(将定金变更为预付款)225830元,收到预付款后,反诉人积极迅速采购施工材料及相关设备。发货前一日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款项677,490元;被反诉人称:贷款没有下来无法依约支付货款,需约20天左右,让反诉人先进场,对滑雪场大厅室内管网进行施工,边干边等款项。在未支付合同总价30%的情况下,反诉人组织施工人员正常进场,并陆续将合同约定的保温水箱、配电箱、水泵、风机盘管及管材、保温材料等设备运输至施工现场,由被反诉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张辉收货并签字确认。因被反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经反诉人多次联系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12月22日找到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缪元良协商后,缪元良向反诉人法定代表人**支付了500000元材料款。2016年底,因龙山滑雪场土方施工方罢工,当地农民因土地闹事,导致施工县城多次停水、停电,反诉人被迫停工共20余天,然每次复工对现场进行核查时,辅材、工具等物品近乎丢失殆尽,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2017年1月14日被反诉人告知反诉人称农民闹事、霸占施工场地的矛盾已完全解决,让反诉人安排复工。反诉人将施工现场材料、工具丢失、损毁严重的情况明确告知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缪元良,为此,被反诉人主动赔偿了300000元丢失的施工材料、设备等损失费用。2017年春节前,反诉人接到被反诉人停工通知,复工时间等被反诉人通知。反诉人于2017年5月初接到被反诉人复工通知。截止此时,反诉人已完成了除空气能室外机组外的8吨循环保温水箱、电料、配电箱、水泵、全部空调管路、风机盘管及主机等基座的安装工程。但被反诉人应支付的工程款始终未能依约支付。反诉人多次向被反诉人催要工程款并告知被反诉人,工程已进入尾声定制的主机已经到货并入库就等工程款到账即可安装,被反诉人负责人缪元良依旧称贷款没下来让反诉人耐心等待。2017年6月,滑雪场施工工地再次被当地农民闹事被迫停工,反诉人立即联系被反诉人负责人缪元良,但一直联络不到。该施工工地至2019年6月一直被封闭停工。反诉人给被反诉人定制的主机存放在租用的库房里,施工人员无法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最后的主机安装和调试,导致工程窝工,人员闲置,给反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负担。2019年6月15日,被反诉人通知反诉人复工,经反诉人在施工现场勘查发现因长时间停工、原安装的设备和管线被人为破坏、施工材料丢失等情况严重。为此,向被反诉人说清了具体情况并向被反诉人提供了损失赔偿清单,但被反诉人对反诉人的请求置之不理。从双方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反诉人仅支付了工程款725830元,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反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施工场地和环境,施工期间多次停电、停水,未协调好当地农民关系,导致施工现场多次遭到当地农民围堵、驱赶哄抢。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多次被盗丢失,施工多次被迫中止,施工期限无限期延长,被反诉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反诉人造成的设备、材料丢失及停工损失1988430元,因被反诉人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设备的仓储费2398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41040元;被反诉未与反诉人协商同意,在双方未结算,工程未完成,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的主机设备安装部分承包给案外人,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反诉人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款赔偿反诉人的损失并支付剩余部分的工程款2569270元。
恒远投资公司针对摩根新能源公司的反诉辩称,一、恒远投资公司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摩根新能源公司收到第二笔款后拒绝履行雪具大厅施工义务。雪具大厅施工工程最终是由第三人完成了,摩根新能源公司反诉主张雪具大厅人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本案合同并未约定仓储费,摩根新能源公司向恒远投资公司主张仓储费没有依据。三、摩根新能源公司向恒远投资公司主张可预期利益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可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害另一方财产或财产权益,使守约方本来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实现和取得,或者由于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利益减少。在摩根新能源公司长时间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为避免滑雪场经营损失,恒远投资公司不得不将雪具大厅施工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恒远投资公司行为不存在违约,因此,摩根新能源公司主张可预期利益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四、摩根新能源公司向恒远投资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根据。但截至2019年6月24日恒远投资公司发函通知摩根新能源公司履行合同时,摩根新能源公司也没有将空调主机设备拉运到雪具大厅安装现场。因此,摩根新能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根据。综上,在履行合同中恒远投资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摩根新能源公司反诉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应依法驳回摩根新能源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22日,原告恒远投资公司(甲方)与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乙方)签订《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工程内容中央空调机组及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及调试。合同详细约定了工程所使用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品牌、产地、附属器材、产品运输及安装人工费,并由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负责向原告供货及施工安装,总报价:2372911元,合同总包干优惠价(含税价)为2258301.60元。就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定金合同总价10%:225830元。定金支付,合同生效;设备发货前一日,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30%:677490元;设备到达安装现场,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30%:677490元;机组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25%:564576元。工程款5%:112915.6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在一个供暖期结束后一次性结清(2017年3月31日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乙方在定金支付35个工作日内完工,甲方保证乙方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否则工期顺延。合同约定中央空调保修期为18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恒远投资公司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的形式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款225830元。2016年12月22日原告恒远投资委托缪元良向被告摩根新能源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款500000元;2017年1月14日,原告恒远投资委托缪元良向被告摩根新能源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款300000元。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收到款项后,组织施工人员正常进场,并于2017年1月20日、3月26日陆续将合同约定的管道泵、保温水箱、配电柜、管件、钢材、管材、电缆、风机盘管等设备运输至施工现场,由恒远投资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张辉收货并签字确认。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因施工现场当地农民闹事被迫停工。
2019年6月24日,原告恒远投资公司向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发出告知函,载明:“2016年10月22日我公司与贵公司就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工程达成书面合同。2018年10月12日以来我方多次和贵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要求组织施工未果,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贵公司施工工作已严重滞后,并导致雪具打听其它施工工作无法开展,现就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雪具大厅中央空调工程未完工作,我公司要求贵公司在接到《告知函》三日内与我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组织施工,若不能在要求时间内(2019年6月27日)组织进场施工,造成的一切后果有贵公司承担。”同日,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托运工期损失赔付情况说明,要求原告恒远投资公司赔付仓储费、设备损失费480000元、人工费10个人6个月180000元,材料、设备工具丢失多少全部由原告恒远投资公司补齐,总计金额660000元。
2019年7月12日,甘肃龙山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定做合同》,购买38台制冷空调设备风机盘管、风管、弯头等设备,该公司给甘肃龙山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开具二张增值税发票,金额分别为67000元和19000元。甘肃龙山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7月23日、8月16日购买甘肃华远天成贸易有限公司热镀锌管五张《提货单》,金额分别为6939.88元、55168.62元、21818.49元。
2019年7月8日,甘肃龙山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朱云会签订《雪具大厅风机盘管安装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第三人朱云会所承担的工程内容为:风机盘管吊装,钢管外表面油漆四遍,立管安装及保温,水平供回管安装及保温,支管安装及保温,冷凝水管安装及保温,水管冲洗与试压,冷凝水管排水试验,出风管及风口安装,温控器布管线及安装,所有支架制作安装,内机整个系统调试,室内为交钥匙工程。工程总价123000元。工程涉及安装的风机盘管共123套,单价¥1000元。施工日期为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18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天之内收到乙方开具的工程款总金额发票支付工程款项的95%,即116850元。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一个供暖期结束支付剩余5%,即6150元。2019年8月27日,龙山公司向朱云会结算安装19台风机盘管工程款4920元。
2019年8月10日,甘肃龙山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何永刚签订《雪具大厅风机盘管安装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第三人何永刚所承担的工程内容为:风机盘管吊装,钢管外表面油漆四遍,立管安装及保温,水平供回管安装及保温,支管安装及保温,冷凝水管安装及保温,水管冲洗与试压,冷凝水管排水试验,出风管及风口安装,温控器布管线及安装,所有支架制作安装,内机整个系统调试,以及一、二、三楼已安装风机盘管整改(整改施工内容施工周期不含在工期内),室内为交钥匙工程。工程安装以计件施工核算,安装单价¥1000元每台。施工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5日。2020年5月25日,龙山公司向何永刚结算安装150台风机盘管工程款及人工费200500元。
2019年10月16日,甘肃龙山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甘肃建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超低温空气能冷暖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第三人甘肃建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及内容为:空气源热泵主机及配套设备提供及安装(含基础制作安装)、水系统管路安装(含管路防腐及保温);防雨配电柜提供及安装;配电控制系统敷设安装;防雷及接地安装;系统冲洗;系统试压;系统调试;室外为交钥匙工程。工程项目最终承包价为1300000元,工程单价以乙方报价文件为准,由乙方全权承包。工期为40日。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2月11日,龙山公司累计向甘肃建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结算91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本案中,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定金及部分设备款共计725830元,被告亦在原告第二期30%设备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陆续将合同约定的管道泵、保温水箱、配电柜、管件、钢材、管材、电缆、风机盘管等设备运输至施工现场,由恒远投资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张辉收货并签字确认,但因为原告方的原因,被告的施工行为多次受阻,设备损坏、丢失,工程长期停工,期间原告亦向被告支付300000元的设备丢失损坏补偿款。2019年6月原告函告要求被告继续施工时,因对现场设备的再次丢失损坏及设备的仓储费用等没有协商一致,被告拒绝继续施工,遂酿成纠纷。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签订的兰州龙山国际滑雪场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拒绝继续施工,原告已将案涉工程转包他人,双方之间的安装工程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51660元及退还设备款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前期部分的工程,但原告应支付的第二期30%设备款应为677490元,原告只支付了500000元,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30%,且原、被告并没有对被告已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无法证明原告已支付款项是否能对应被告提供的设备,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和退还原告设备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摩根新能源公司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认为本案应由施工地人民法院及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122民初32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原告上诉后已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包括停工、材料、仓储费及预期利益损失共计22282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设备到施工现场,被告与他人签订仓储合同将设备存放的方式并不是正确的履约方式,且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加之停工期间的设备损失原告亦进行了赔偿。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41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4日原告恒远投资公司发函通知摩根新能源公司履行合同时,摩根新能源公司也没有将空调主机设备拉运到雪具大厅安装现场,被告自身亦存在违约,故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64元,由原告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677元,由被告甘肃摩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雨宁
人民陪审员  张广真
人民陪审员  王济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