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膜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尔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5752号之一
原告: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耿安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尔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立田宽(TATSUTAHIRO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尔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4元,减半收取3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