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膜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尔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5752号
原告: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耿安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尔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立田寬(TATSUTAHIRO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尔卡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