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膜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1694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7民初1694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梗村(华宇路)。
法定代表人:王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悠,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花,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耿安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未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模塑公司)与被告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膜海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永明独任审判,审理中,膜海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模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悠,膜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未来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徐永明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曹凤珠、邱玉芳参加评议,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模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花,膜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未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模塑公司诉称,2016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模具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筒体底座等九付模具,价值73万元。2016年2月17日,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热压机新膜板下模一块,价值450元。2016年2月19日,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水泵固定座一穴,价款15000元。2016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玻璃盖板等共计250套模具产品,合计69750元。2016年9月2日,被告委托原告公司加工2件样品轴承套,价值450元。原告己按被告要求履行了上述所有合同义务,然,截至起诉日,被告仍结欠原告加工款519650元。虽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均拖延给付。原告认为,本案交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被告拖欠定作款不付的行为业已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利息损失等民事违约责任。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51965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上款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膜海公司辩称,1、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原告并没有全部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提供相关产品的详细检测报告供被告确认,原告也承诺所制作的模具完全符合被告的质量要求,原告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模具生产,并提供50套试模样件,使得被告无法及时验收,影响到了被告的正常生产,合同第一、三、七部分多次强调模具的使用寿命应为10万次,合同第二部分乙方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五条,第四部分中开模进度条款中以及第七部分都规定了因模具质量原因原告应承担的责任,模具寿命是指在保证制件品质的前提下所能成形出的制件数,就是这个模具必须能产出10万套合格产品,而在原告已提供的280套产品中,被告已经发现很多的质量问题,有70%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包括造成后期装配困难,无法正常批量生产,外表光洁度不够、料花严重,影响后期表面喷漆等,据此,被告认为原告生产的模具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2、另外,原告要求付全款没有依据,实际上在2016年6月13日的合同备注中,已经变更了被告的付款条件和方式,只有在原告完成修改模具并通过验收后,被告才付清所有款项,模具加工合同中明确要求只有在原告开具增值税票前提下,被告才能付款,而原告至今没有开具任何发票。最后针对诉状中第十套水泵固定座模具,当时双方是约定是含在前面的合同价格中的;3、根据签订的合同,所有的模具被告没有看到,原告没有出具任何合格验收的材料。到目前为止,合同履行到现在,原告只履行了第一步,加工了这些样品,50套样品都没提供出来,后来提供的质量还不合格。
膜海公司反诉称,2016年1月14日,双方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由模塑公司依膜海公司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制造模具,并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所有模具和附有相关产品详细检测报告且能完全满足后期装配关系的50套试样品交付膜海公司,经膜海公司确定无误后,模具才视为合格,模具使用寿命为10万次,同时双方约定了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2016年6月,模塑公司才完成制造,但因模具存在缺陷,膜海公司同意修改模具后再行验收。后膜海公司发现模塑公司送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没有达到技术要求的标准。在膜海公司多次敦促下,对方虽称已修改好模具,但却未提供任何样品供验收。由于模塑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影响膜海公司的正常生产和商业信誉。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模塑公司立即交付经修改后能符合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十副模具并依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产品的详细检测报告;2、模塑公司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87600元;3、模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膜海公司将第二项请求变更为要求模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合同价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3月21日到实际交付合同约定的模具之日止。
在2018年5月3日的庭审中,膜海公司变更上述反诉请求,并重新明确如下反诉请求:1、模塑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模具的违约金,以合同价73万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3月21日到判决生效日止;2、因模塑公司违约,使膜海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模塑公司返还膜海公司已支付的加工款296000元;3、诉讼费用由模塑公司负担。
2018年5月10日庭审后,膜海公司将要求模塑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模具的违约金,调整减少为以合同价73万元按年息24%自2016年3月21日到判决生效日。
模塑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1、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模具加工合同,模塑公司已按照膜海公司要求提供试模样件50套,且经膜海公司的工程师验收合格,另膜海公司与模塑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膜海公司也明确现有10套模具符合产品要求可以正常生产以上250套批量产品;2、膜海公司已于2016年6月13日确认模塑公司提供的10套模具合格,而2016年11月28日向模塑公司提出模具质量问题,是自相矛盾;3、膜海公司提供的图片不能表明该模具由模塑公司生产,不能证明模塑公司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4、膜海公司提供的《模具验收程序》和《模具验收标准》均没有模塑公司签字盖章,且时间分别是2017年3月1日和2017年4月7日,而双方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1月14日,且模塑公司已按膜海公司要求将模具及相关产品交付膜海公司,膜海公司也对模具及相关产品的质量予以确认;5、苏州海之林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喷漆质量的情况说明,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膜海公司以拒付喷漆加工款为要挟,该公司不得已作出的按膜海公司要求的情况说明。模塑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膜海公司拖欠加工款构成违约,侵害了模塑公司合法权益,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膜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模塑公司提供的模具及相关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膜海公司不断提出改膜,导致制模延误,延误的期限不计算模具加工期限内,原告没有超期发货,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模具,加工好后放在原告处,再生产产品,模具不存在送货交货问题,对于违约责任,原告愿意按合同约定,因被告拖欠货款,违约责任在被告,原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法院驳回膜海公司的反诉请求。
针对膜海公司变更后的反诉请求,答辩称,不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模具加工合同,根据庭审,膜海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加工的模具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该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关于违约金,因其没有违约,故不予认可,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果法院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请求对违约金的标准予以调整,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模塑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模塑公司、膜海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模具加工合同及附件共20页,证明膜海公司委托模塑公司加工筒体底座等九付模具,计价73万元;
3、中国银行电子回单二份及收据一份,证明膜海公司支付筒体底座等九付模具加工款29.6万元的事实;
4、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证明膜海公司确认现有的十套模具符合被告要求,可以正常生产以上250套批量产品的事实和膜海公司委托模塑公司加工玻璃盖板等共计250套产品,价值69750元的事实。
5、送货单10份(九份是产品,一份是样品轴承套),证明模塑公司向膜海公司送货的事实。
6、应收账款对账单一份(原告单方制作),证明膜海公司结欠模塑公司加工款519650元的事实。
7、QQ聊天记录,证明膜海公司向模塑公司提出修模要求,模塑公司按照膜海公司要求修改模具。
8、图纸(修改后的模具的最终图纸),证明模塑公司按照膜海公司要求进行了修模,现在十套模具的图纸尺寸,图纸和模具尺寸是对应的(诉讼前没有给被告)。
9、模具尺寸,证明现在模具的具体外观尺寸(诉讼前没有给被告)。
10、模塑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材料,证明模塑公司名称变更。
膜海公司质证如下:1、对主体资格的证据无异议;2、对证据2、3无异议;3、关于证据4,当时签订的背景,因模塑公司没有按照模具加工合同约定在规定的2016年3月20日前交付膜海公司,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样品,已经影响到了膜海公司的正常生产,当时因为急于完成订单,所以膜海公司当时边生产边检验原告的产品是否达到要求,同意让模塑公司先生产再检验质量,因为当时没有任何产品出来,所以也无法确认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另外在相关的备注中也说明了模塑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模塑公司也同意在完成修模过后膜海公司才付清余款;4、对证据5,对收到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这些产品中70%的产品不符合约定;5、对证据6有异议,金额不对,第一笔1.5万元不存在。除了第一个数量都对;6、对聊天记录,问了公司后,聊天的人印盛骏在2017年1月底左右已经离职,无法核实。对图纸尺寸和模具尺寸和现场去模塑公司处看的实样不一样,诉讼之前没有收到过图纸尺寸和模具尺寸;7、对模塑公司的名称变更无异议。
膜海公司针对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说明对于两份合同和送货单,已由模塑公司提供,现主要证明模塑公司未履行合同,逾期交货,模具以及样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1、膜海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函以及寄送证明,证明模塑公司逾期交付的模具以及质量不合格的事实,另外造成了膜海公司巨大损失。因为在这之间对方发了一份律师函给被告,所以膜海公司往律师事务所王明霞邮寄了异议函;
2、照片,证明模塑公司提供的模具质量有问题。在6月13日送的货拍的实样。
3、第三方证明两份,证明模具存在质量原因,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装配关系都没有达到要求,十副模具就是十个零件组装成一个净水器,两家客户单位都说有问题装不上,而且外观喷不上漆。
4、模塑公司的工程师曹高发给膜海公司的两份电子邮件,其中包含了四份图纸,证明目前模塑公司还在修改模具,也说明模具最终还未被验收;
5、模具验收程序和模具验收标准,证明从日期上看出一直到2017年4月7日双方还继续针对模具的质量问题还在沟通中,是公司的耿策发给模塑公司的,通过电子邮件。
6、敦促函一份,证明针对模具质量问题,对方久拖不决,造成其与第三方间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极大损失,故特致函对方解决质量问题,要求书面回复,否则将追诉其损失。
模塑公司质证如下:1、2016年6月13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膜海公司已经明确确认模塑公司提供的十套模具合格,而2016年11月28日,向模塑公司提出模具质量有问题,完全是自相矛盾,而且对方邮寄的异议函并不是邮寄给模塑公司律师事务所,至于王明霞律师是否收到,模塑公司不清楚;2、图片不能证明模塑公司交付给的模具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最后一张是膜海公司发货多出来的配件;3、膜海公司提供的喷漆质量的情况说明,苏州海之林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膜海公司以拒付喷漆加工款为要挟,该公司不得以做出按照膜海公司要求做出的情况说明,模塑公司现提供该公司出具的澄清说明。针对第二个石家庄膜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沟通函,模塑公司需要说明的是膜海公司与石家庄膜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做出的说明不真实;4、关于证据4、5,由于膜海公司一直提出改模要求,所以模塑公司才一直进行修改,并不能证明模塑公司提供的模具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膜海公司提供的模具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均没有模塑公司的签字盖章,且时间分别是2017年3月1日和2017年4月7日,而双方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1月14日,模塑公司早已按照膜海公司的要求将模具及相关产品交付给了膜海公司,膜海公司也对模具和相关产品的质量予以了确认;5、对敦促函真实性认可,但因在法院审理中,其没有回复,不认可函中追索损失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模塑公司原名苏州固睿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变更为现名。膜海公司(甲方)与模塑公司(乙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模具加工合同》一份,约定模塑公司为膜海公司加工9付模具,分别为筒体底坐345000元,设备外罩131000元,玻璃罩上盖58000元,玻璃罩底托54000元,透明罩43000元,筒体上盖39000元,铰链固定板19000元,铰链转动保护套、舱门旋钮、模组件上卡、模组件下卡(四款共模)16000元,圆形支撑膜板25000元,共计人民币730000元(含增值税)。一、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止,计5年,模具寿命10万次。超过10万次,本合同自终止;二、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交付乙方执行本合同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图纸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并负责该部分技术方面的支持工作;2、对交付给乙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甲方具有唯一的解释权,当发生岐义时,乙方应征询甲方意见,由甲方确认;3、负责交付给乙方本合同项下模具的研发进度要求及计划,并尽可能提供利用该模具生产产品预测;4、乙方完成模具的设计和制造后,由甲方去乙方现场进行验证确认或由乙方提供产品样品到甲方进行验证确认;5、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模具加工款及其它约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二)乙方权利义务:1、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图纸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模具的设计和制造,乙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完成符合甲方设计要求的模具;2、负责按时按量提供认证及样板测试,试产所需的产品。同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关产品的详细的检验测试报告供甲方确认。如需修模、改模、送板时同时也要附检验测试报告(注明修改的地方);3、模具由甲方认证合格后,由乙方负责模具的封存和交付;4、对给甲方生产的所有模具,如图纸等由乙方提供的,乙方应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给甲方,并且必须在开模之前以电子档形式传给甲方以供批准;5、负责对模具进行组装、防锈以及对磨损部件等的更换,保证模具随时可以重新开始生产,并且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模具寿命未达到合同规定之模次,乙方需根据模具情况进行维修或重新制作。三、技术条款:1、模具的修理和维护:在生产过程中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使用方自理;2、甲方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给乙方,并派工程人员同乙方进行技术交流或乙方派工程人员到甲方进行技术交流,技术要求依图纸和邮件;3、乙方承诺本合同的模具完全符合甲方质量要求;4、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模具如需更新,其寿命均能达到10万次;5、本合同附件附有单个模具技术要求,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商务条款:(一)模具价格:1、经双方协商后,由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模具最终报价,并签订价格确认书,作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模具合同总金额73万元(含17%增值税);3、模具价格总金额不包含如下费用……,4、甲方书面要求乙方根据产品设计的变更对模具进行修改的……,5、模具验收:(1)模具生产完成后,单个注塑件需完全符合附件中所规定之技术要求,所有注塑件需完全满足装配关系,乙方提供合格的免费试模样件50套,甲方装配完成确认无误后,模具视为合格;(2)模具验收后,乙方有义务对模具制造质量负责,并提供免费售后服务。因甲方需要结构更改,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可根据产生的成本合理收取改模费;(3)模具完全由甲方拥有,模具验收合格后,甲方如有移模需求,乙方不得收取移模费用,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二)开模进度:1、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后的产品图样之后,即开始进入模具设计和制作阶段,开模周期为60天(不含春节假期),2016年3月20日之前交付甲方;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制模进度的延误,延误的期限不计算在模具加工的期限内;3、如果乙方模具制作出现工艺和其它的错误,导致模具无法验收合格的,乙方必须立即再根据图纸的样板等设计要求免费重新开模,若因此延误甲方订单产品生产的还需承担违约责任;(三)付款方式:本合同制造整批模具的总金额(含增値税)为人民币730000元,开模前甲方支付模具总金额的20%(146000),模具交付(样品合格量产前)一周内付75%(547500元),5%(36500)半年内付清(见增值税付款)。十、违约责任:1、甲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清模具加工款等费用的,应按所欠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应赔偿乙方该损失;2、乙方未能按约定的各阶段的进度完成模具制作及送样,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乙方须付给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造成甲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不需支付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款,每延误一天,甲方须付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违约金均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4、……。该合同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二条分别对模具所有权、模具维护、知识产权、合同解除及终止、纠纷解决、其它作了约定。该合同另附模具报价单及技术要求(所有技术参数均以实际图纸为准,所有注塑件应满足良好装配关系,所有尺寸应符合合同图纸所规定之公差)。双方另约定模塑公司为膜海公司再加工模具水泵固定座一付。以上共计10付模具,组成一套净水机模具。庭审中,模塑公司认为,双方口头约定模具水泵固定座价格15000元,膜海公司认为该款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同时明确如果交付的质量好,对15000元的价格可接受。
上述合同签订后,模塑公司依约加工模具,在加工过程中,膜海公司多次提出改模要求,模塑公司也对模具进行修改。2016年6月13日,模塑公司(甲方)与膜海公司(乙方)又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模塑公司对以上模具之产品各生产250套,价款69750元。备注5条:1、乙方已确认现有10套模具符合合同产品要求可以正常生产以上250套批量产品;2、批量生产250套原材料确认如上,部分外观件乙方另做喷涂着色处理;3、乙方收到30套合格产品后,三日内付甲方合同款总价40%,待收到40%后订单全部完成交货250套到乙方仓库;3、部份产品结构需做改变,甲方接乙方改模修模通知后15天内完成模具修改,乙方完成修模20天内完成对模具质量的验收,付清剩余的40%模具尾款及产品费后移模;4、此订单所规定250套产品及甲方所提供30套合格样品共计280套产品,甲方应根据乙方安装需求,通过机加工方式改变完成对产品的修改;5、产品付款方式:乙方收到甲方所开具增值发票30天内付全款。之后,模塑公司依膜海公司要求对模具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10日送交《采购合同》上约定的产品。庭审中,模塑公司确认现在其处的模具质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愿意交付,如有损坏,可由其修复或者更换。
以上事实,由模塑公司提供的《模具加工合同》、《采购合同》、送货单、QQ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案审理中,模塑公司、膜海公司确认:膜海公司提供过模具图纸,但双方并未签字确认图纸,在加工过程中,在改模修模过程中双方对改模后的图纸及相关技术材料,也未签字确认。模塑公司认为其虽未提供有关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但双方已对产品样品进行现场确认,对此膜海公司予以否认,模塑公司承认无确认手续;模塑公司另提出改模修模后,双方已对模具作现场确认,对此膜海公司也予否认,模塑公司确认无书面验收确认记录。本院组织双方到模塑公司处对模具进行查看,由模塑公司现场打开一套模具,膜海公司确认模具已改动,但是否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无法定论。经本院释明,膜海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模具质量问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节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证实。
另查,2016年2月7日,膜海公司委托模塑公司加工热压机新膜板下模一块,价款450元,2016年9月2日,膜海公司委托模塑公司加工样品轴承套,价款450元,双方确认无异议。十套模具及热压机新膜板下模一块、样品轴承套总计加工款人民币815650元,模塑公司确认膜海公司共付款296000元(2016年1月16日付146000元,2016年8月3日付50000元,2016年8月10日付100000元),欠加工款人民币519650元。本节事实,由模塑公司提供的收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审理中,模塑公司提供了修改后的模具外观尺寸(长*宽*高)(筒体底坐950*100*767,设备外罩800*700*721,玻璃罩上盖750*650*438.5,玻璃罩底托750*650*395,透明罩600*500*460,筒体上盖550*650*364,铰链固定板350*350*295,铰链转动保护套、舱门旋钮,模组件上卡、模组件下卡(四款共模)250*200*216,圆形支撑膜板450*550*332,水泵固定座250*200*260),另附图纸。模塑公司认为其是按对方提供的3D图纸上的技术参数作的模具,模具是按对方要求制作,产品自然也符合对方要求;膜海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模具尺寸只约定产品尺寸,至于合同约定的每样模具的尺寸只是外观,并不是内部尺寸,内部尺寸只有开模才能知道,至于说开模是否符合产品要求需看打样产品与图纸对比才能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审理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力促双方和解,但终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存在差距,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模塑公司、膜海公司之间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及《采购合同》均合法有效;模塑公司依约加工模具,并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送交了相关产品,膜海公司认为模塑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缺乏有效证据证实;经审查QQ聊天记录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结合双方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在加工模具过程中,模塑公司根据膜海公司的多次要求,对模具进行修改,《采购合同》反映10套模具符合膜海公司的产品要求,要求模塑公司批量生产250套产品,同时又提出尚需对模具进行修改,在签订《采购合同》后,模塑公司依膜海公司要求继续对模具进行修改,故本院认定改模修模系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双方对膜海公司提供的图纸、修模后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均未作书面确认,导致双方对模具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合同》约定模塑公司依膜海公司通知需再修模,但对修模后的模具交付时间未再作出明确约定,本院认为,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认可改模修模行为,且需模塑公司做相关产品,故模具的完工及交付时间也应相应延后,不应以《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来确定。根据模塑公司关于修模于2016年8月最终完成的陈述,本院确定模塑公司应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交付模具,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膜海公司应当给付模塑公司所欠模具加工款和产品款。关于模具加工款支付时间,双方《采购合同》对《模具加工合同》中约定的模具加工款的支付时间作出改变,模塑公司起诉要求膜海公司支付所欠模具加工款并无不当,关于产品款的支付,双方《采购合同》约定付清模具款及产品款后移模,又约定膜海公司收到模塑公司所开具增值发票30天内付全款,故本院支持模塑公司要求膜海公司支付产品款的诉讼请求,但模塑公司应当向膜海公司开具结算产品款的发票;膜海公司称水泵固定座模具款应含在合同价中,对此,本院认为,膜海公司的该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应依审理中其表示认可模塑公司主张的价款支付。模塑公司要求膜海公司支付欠款自起诉日至付款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膜海公司反诉要求模塑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模具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当模具具备交付条件时模塑公司应当交付模具而未交付,应依法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过高,应予调整,本院比照逾期付款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采纳模塑公司的意见,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酌情认定自模具应交付次日起算即自2017年9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双方约定膜海公司应对模具进行验收,虽模塑公司称双方已进行现场验收,但膜海公司否认,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模具尚未验收,因审理中,经本院释明,膜海公司未提出司法鉴定,且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模塑公司加工的模具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膜海公司反诉要求解除《模具加工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如如下:
一、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及产品款计人民币51965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至付款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以7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至本院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8996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人民币12116元由膜海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73元,由膜海公司负担7678元,模塑公司负担595元。模塑公司、膜海公司各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模塑公司、膜海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徐永明
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
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佳星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