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膜海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终7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沙江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耿安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梗村(华宇路)。
法定代表人:王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膜海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固睿特模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睿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膜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驳回固睿特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固睿特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模具的违约金,以合同价73万元,自2016年3月21日计算到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解除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固睿特公司返还加工款296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固睿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对于1.5万元的水泵固定座模具,双方未签订合同,但固睿特公司确实承诺该模具款包含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中,该1.5万元不应计入总货款中,故实际总货款为800650元。2、双方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未届满,还有40%货款320260元不应支付给固睿特公司。3、双方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约定,固睿特公司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交付全部模具,但其实际仅交付了存在瑕疵的280套产品,固睿特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膜海公司错失市场订单,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违反了模具加工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的约定,加上模具现在存在质量问题,故膜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4、一审判决固睿特公司向膜海公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损失标准过低,应以年息24%计算。5、模具加工合同及采购合同约定,固睿特公司先开具发票,膜海公司才支付款项。固睿特公司一直未开具发票,故膜海公司可以拒绝付款。
固睿特公司辩称,固睿特公司为避免诉累,选择放弃上诉,但一审认定部分事实有误,请求二审依职权监督指正。1、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是对模具完成进度的约束,不是对交付的违约约定,固睿特公司的进度多次受到膜海公司改模因素的影响,一审将交付与进度混为一谈。2、根据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模具应在膜海公司付清最后40%余款及产品款之后才发生移模,一审认定交付违约错误。3、双方2016年6月13日签署的采购合同的备注条款已表明模具经过验收,固睿特公司主合同义务已完成。至于后期改模,应为验收后膜海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其他要求。固睿特公司要求膜海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于法有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膜海公司的上诉。
固睿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膜海公司立即支付固睿特公司加工款519650元;2.膜海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上款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膜海公司承担。
膜海公司一审明确反诉请求:1.固睿特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模具的违约金,以合同价73万元,按年息24%,自2016年3月21日到判决生效日止计算;2.解除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固睿特公司返还膜海公司已支付的加工款296000元;3.诉讼费用由固睿特公司负担。
一审经审理查明,固睿特公司原名苏州固睿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变更为现名。膜海公司(甲方)与固睿特公司(乙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模具加工合同一份,约定固睿特公司为膜海公司加工9付模具,分别为筒体底坐345000元,设备外罩131000元,玻璃罩上盖58000元,玻璃罩底托54000元,透明罩43000元,筒体上盖39000元,铰链固定板19000元,铰链转动保护套、舱门旋钮、模组件上卡、模组件下卡(四款共模)16000元,圆形支撑膜板25000元,共计人民币730000元(含增值税)。一、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止,计5年,模具寿命10万次。超过10万次,本合同自终止;二、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交付乙方执行本合同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图纸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并负责该部分技术方面的支持工作;2、对交付给乙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甲方具有唯一的解释权,当发生歧义时,乙方应征询甲方意见,由甲方确认;3、负责交付给乙方本合同项下模具的研发进度要求及计划,并尽可能提供利用该模具生产产品预测;4、乙方完成模具的设计和制造后,由甲方去乙方现场进行验证确认或由乙方提供产品样品到甲方进行验证确认;5、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模具加工款及其它约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二)乙方权利义务:1、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图纸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模具的设计和制造,乙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完成符合甲方设计要求的模具;2、负责按时按量提供认证及样板测试,试产所需的产品。同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关产品的详细的检验测试报告供甲方确认。如需修模、改模、送板时同时也要附检验测试报告(注明修改的地方);3、模具由甲方认证合格后,由乙方负责模具的封存和交付;4、对给甲方生产的所有模具,如图纸等由乙方提供的,乙方应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给甲方,并且必须在开模之前以电子档形式传给甲方以供批准;5、负责对模具进行组装、防锈以及对磨损部件等的更换,保证模具随时可以重新开始生产,并且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模具寿命未达到合同规定之模次,乙方需根据模具情况进行维修或重新制作。三、技术条款:1、模具的修理和维护:在生产过程中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使用方自理;2、甲方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给乙方,并派工程人员同乙方进行技术交流或乙方派工程人员到甲方进行技术交流,技术要求依图纸和邮件;3、乙方承诺本合同的模具完全符合甲方质量要求;4、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模具如需更新,其寿命均能达到10万次;5、本合同附件附有单个模具技术要求,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商务条款:(一)模具价格:1、经双方协商后,由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模具最终报价,并签订价格确认书,作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模具合同总金额73万元(含17%增值税);3、模具价格总金额不包含如下费用……,4、甲方书面要求乙方根据产品设计的变更对模具进行修改的……,5、模具验收:(1)模具生产完成后,单个注塑件需完全符合附件中所规定之技术要求,所有注塑件需完全满足装配关系,乙方提供合格的免费试模样件50套,甲方装配完成确认无误后,模具视为合格;(2)模具验收后,乙方有义务对模具制造质量负责,并提供免费售后服务。因甲方需要结构更改,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可根据产生的成本合理收取改模费;(3)模具完全由甲方拥有,模具验收合格后,甲方如有移模需求,乙方不得收取移模费用,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二)开模进度:1、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后的产品图样之后,即开始进入模具设计和制作阶段,开模周期为60天(不含春节假期),2016年3月20日之前交付甲方;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制模进度的延误,延误的期限不计算在模具加工的期限内;3、如果乙方模具制作出现工艺和其它的错误,导致模具无法验收合格的,乙方必须立即再根据图纸的样板等设计要求免费重新开模,若因此延误甲方订单产品生产的还需承担违约责任;(三)付款方式:本合同制造整批模具的总金额(含增値税)为人民币730000元,开模前甲方支付模具总金额的20%(146000),模具交付(样品合格量产前)一周内付75%(547500元),5%(36500)半年内付清(见增值税付款)。十、违约责任:1、甲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清模具加工款等费用的,应按所欠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应赔偿乙方该损失;2、乙方未能按约定的各阶段的进度完成模具制作及送样,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乙方须付给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造成甲方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不需支付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款,每延误一天,甲方须付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违约金均不超过合同总金额;3、4、……。该合同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二条分别对模具所有权、模具维护、知识产权、合同解除及终止、纠纷解决、其它作了约定。该合同另附模具报价单及技术要求(所有技术参数均以实际图纸为准,所有注塑件应满足良好装配关系,所有尺寸应符合合同图纸所规定之公差)。双方另约定固睿特公司为膜海公司再加工模具水泵固定座一付。以上共计10付模具,组成一套净水机模具。庭审中,固睿特公司认为,双方口头约定模具水泵固定座价格15000元,膜海公司认为该款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同时明确如果交付的质量好,对15000元的价格可接受。
上述合同签订后,固睿特公司依约加工模具,在加工过程中,膜海公司多次提出改模要求,固睿特公司也对模具进行修改。2016年6月13日,固睿特公司(甲方)与膜海公司(乙方)又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固睿特公司对以上模具之产品各生产250套,价款69750元。备注5条:1、乙方已确认现有10套模具符合合同产品要求可以正常生产以上250套批量产品;2、批量生产250套原材料确认如上,部分外观件乙方另做喷涂着色处理;3、乙方收到30套合格产品后,三日内付甲方合同款总价40%,待收到40%后订单全部完成交货250套到乙方仓库;4、部份产品结构需做改变,甲方接乙方改模修模通知后15天内完成模具修改,乙方完成修模20天内完成对模具质量的验收,付清剩余的40%模具尾款及产品费后移模;5、此订单所规定250套产品及甲方所提供30套合格样品共计280套产品,甲方应根据乙方安装需求,通过机加工方式改变完成对产品的修改;6、产品付款方式:乙方收到甲方所开具增值发票30天内付全款。之后,固睿特公司依膜海公司要求对模具进行修改。并于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10日送交采购合同上约定的产品。庭审中,固睿特公司确认现在其处的模具质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愿意交付,如有损坏,可由其修复或者更换。以上事实,由固睿特公司提供的模具加工合同、采购合同、送货单、QQ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一审审理中,固睿特公司、膜海公司确认:膜海公司提供过模具图纸,但双方并未签字确认图纸,在加工过程中,在改模修模过程中双方对改模后的图纸及相关技术材料,也未签字确认。固睿特公司认为其虽未提供有关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但双方已对产品样品进行现场确认,对此膜海公司予以否认,固睿特公司承认无确认手续;固睿特公司另提出改模修模后,双方已对模具作现场确认,对此膜海公司也予否认,固睿特公司确认无书面验收确认记录。一审组织双方到固睿特公司处对模具进行查看,由固睿特公司现场打开一套模具,膜海公司确认模具已改动,但是否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无法定论。经一审释明,膜海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模具质量问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节事实由一审当事人陈述、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证实。
一审另查明,2016年2月7日,膜海公司委托固睿特公司加工热压机新膜板下模一块,价款450元,2016年9月2日,膜海公司委托固睿特公司加工样品轴承套,价款450元,双方确认无异议。十套模具及热压机新膜板下模一块、样品轴承套总计加工款人民币815650元,固睿特公司确认膜海公司共付款296000元(2016年1月16日付146000元,2016年8月3日付50000元,2016年8月10日付100000元),欠加工款人民币519650元。本节事实,由固睿特公司提供的收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审理中,固睿特公司提供了修改后的模具外观尺寸(长*宽*高)(筒体底坐950*100*767,设备外罩800*700*721,玻璃罩上盖750*650*438.5,玻璃罩底托750*650*395,透明罩600*500*460,筒体上盖550*650*364,铰链固定板350*350*295,铰链转动保护套、舱门旋钮,模组件上卡、模组件下卡(四款共模)250*200*216,圆形支撑膜板450*550*332,水泵固定座250*200*260),另附图纸。固睿特公司认为其是按对方提供的3D图纸上的技术参数作的模具,模具是按对方要求制作,产品自然也符合对方要求;膜海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模具尺寸只约定产品尺寸,至于合同约定的每样模具的尺寸只是外观,并不是内部尺寸,内部尺寸只有开模才能知道,至于说开模是否符合产品要求需看打样产品与图纸对比才能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固睿特公司、膜海公司之间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及采购合同均合法有效;固睿特公司依约加工模具,并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送交了相关产品,膜海公司认为固睿特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缺乏有效证据证实;经审查QQ聊天记录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结合双方当庭陈述,一审法院认为在加工模具过程中,固睿特公司根据膜海公司的多次要求,对模具进行修改,采购合同反映10套模具符合膜海公司的产品要求,要求固睿特公司批量生产250套产品,同时又提出尚需对模具进行修改,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固睿特公司依膜海公司要求继续对模具进行修改,故认定改模修模系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双方对膜海公司提供的图纸、修模后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均未作书面确认,导致双方对模具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合同约定固睿特公司依膜海公司通知需再修模,但对修模后的模具交付时间未再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认可改模修模行为,且需固睿特公司做相关产品,故模具的完工及交付时间也应相应延后,不应以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来确定。根据固睿特公司关于修模于2016年8月最终完成的陈述,一审法院确定固睿特公司应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交付模具,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膜海公司应当给付固睿特公司所欠模具加工款和产品款。关于模具加工款支付时间,双方采购合同对模具加工合同中约定的模具加工款的支付时间作出改变,固睿特公司起诉要求膜海公司支付所欠模具加工款并无不当,关于产品款的支付,双方采购合同约定付清模具款及产品款后移模,又约定膜海公司收到固睿特公司所开具增值发票30天内付全款,故支持固睿特公司要求膜海公司支付产品款的诉讼请求,但固睿特公司应当向膜海公司开具结算产品款的发票;膜海公司称水泵固定座模具款应含在合同价中,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膜海公司的该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应依审理中其表示认可固睿特公司主张的价款支付。固睿特公司要求膜海公司支付欠款自起诉日至付款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膜海公司反诉要求固睿特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模具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当模具具备交付条件时固睿特公司应当交付模具而未交付,应依法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过高,应予调整,比照逾期付款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采纳固睿特公司的意见,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酌情认定自模具应交付次日起算即自2017年9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双方约定膜海公司应对模具进行验收,虽固睿特公司称双方已进行现场验收,但膜海公司否认,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模具尚未验收,因审理中经一审法院释明,膜海公司未提出司法鉴定,且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固睿特公司加工的模具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膜海公司反诉要求解除模具加工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膜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固睿特公司加工款及产品款计51965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至付款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二、固睿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膜海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以7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三、驳回固睿特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996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12116元,由膜海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3元,由膜海公司负担7678元,固睿特公司负担595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膜海公司的上诉理由,首先,固睿特公司、膜海公司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已明确膜海公司已确认现有10套模具符合合同产品要求可以正常生产。现膜海公司认为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其理应负有举证义务。经一审释明,膜海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提出的模具质量问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膜海公司认为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认为固睿特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相应质量问题,也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膜海公司以模具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虽然双方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约定,固睿特公司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交付全部模具,但实际履行过程中,膜海公司一再要求修改模具,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又对模具的交付日期作了改变,故一审认定双方对于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责任,并无不当。膜海公司认为固睿特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膜海公司完成修模20天内完成对模具质量的验收,付清剩余的40%模具尾款及产品费后移模。固睿特公司根据膜海公司的多次要求对模具进行了修改,膜海公司以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模具尾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固睿特公司要求膜海公司依约付清款项,符合合同约定。膜海公司上诉认为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未届满,还有40%货款320260元不应支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四,膜海公司认为1.5万元水泵固定座模具款包含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中,该1.5万元不应计入总货款中的上诉理由,因固睿特公司明确不予认可,而膜海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五,固睿特公司理应开具相关发票,但该附随义务不能阻却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膜海公司以固睿特公司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定作价款,于法无据。最后,由于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固睿特公司在一审释明后请求法院予以降低调整,一审酌情适当调整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膜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9元,由上诉人苏州膜海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蕾
审判员 冯月青
审判员 孙晓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莫敏健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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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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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费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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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七、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