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0民初8171号
原告: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884342X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务本二村北军粮城发电厂后门旁。
法定代表人:胡光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强,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雨,天津悦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033449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显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旭,该公司驻津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元、保全费3038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小丽
书 记 员 李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