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5050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贾欣,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务本二村北军粮城发电厂后门旁。
法定代表人:杨光炬,经理。
被告: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号。
负责人:杨西福。
原告***、***与被告贾欣、天津滨海广聚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玥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