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水晶晶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3837号 原告: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1177号007幢1号楼2层2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南浔水晶晶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455号-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南浔水晶晶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77元,减半收取14739元,由原告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凯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