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33041号
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牧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一横路313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实验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实验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6.5元,由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