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乐昌市***制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2936号 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一横路313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4991484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制工艺厂,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昌盛东路的四栋砖瓦房(富力售楼中心后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65704536F。 投资人:**,该工艺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童公司)与被告乐昌市***制工艺厂(以下简称***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牧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牧童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艺厂向原告牧童公司赔偿损失106433.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艺厂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6日,牧童公司与***艺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牧童公司向***艺厂采购桌腿,合同总价款为94800元,合同还约定了桌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2020年2月25日,双方再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牧童公司采购40000条椅子腿,合同总价为180000元。《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艺厂于2020年3月16日、5月4日和5月5日向牧童公司位于清远市××石角镇的仓库交付所有的订购桌腿和椅子腿。牧童公司收货后发现MT-BMSM0007定制M一椅子A款(小班)前腿1176条、MT-BMSM0008定制M一椅子A款(小班)后腿1540条、MT-BMSM0009定制M一椅子A款(中班)前腿1207条、MT-BMSM0010定制M一椅子A款(中班)后腿1222条、MT-BMSM0011定制M一椅子A款(大班)一前腿814条、MT-BMSM0012定制M一椅子A款(大班)一后腿714条,上述6673条椅子腿均存在木料存在大节疤问题,无使用价值。这些椅子腿目前作为废料存放在牧童公司清远仓库,按每条4.5元计算,牧童公司损失30028.5元。***艺厂交付的桌腿有444条出现表面大节疤,无使用价值。按单价15.8元计算,牧童公司损失7015.2元。牧童公司收到***艺厂交付的桌腿和椅子腿后,将部分桌腿和椅子腿出售。牧童公司很多客户反映桌腿和椅子腿存在开裂、内牙松动等问题。牧童公司得知***艺厂交付的桌腿和椅子腿存在质量问题后,告知***艺厂货物存在的问题。***艺厂开始答应会维修处理,但未履行承诺。牧童公司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采购螺丝、固定剂、螺母内外牙套筒等原材料用于维修,花费5367.95元,另雇请人员为桌腿和椅子腿更换内牙、螺丝等配件,其中外请人员施工花费8775元。因外请人员施工进度慢,牧童公司不得不另外聘请公司的工程维修人员维修,花费34483.4元。在维修过程中,因二次取内牙、螺丝导致部分椅子腿开裂,无法使用。其中MT-BMSM0007定制M一椅子A款(小班)一前腿1232条、MT-BMSM0008定制M一椅子A款(小班)后腿486条、MT-BMSM0009定制M一椅子A款(中班)前腿145条、MT-BMSM0010定制M一椅子A款(中班)后脚829条、MT-BMSM0011定制M一椅子A款(大班)前腿774支、MT-BMSM0012定制M一椅子A款(大班)一后脚488支出现开裂问题,共计3954条椅子腿拆装时出现开裂、内牙等问题,牧童公司因此损失17793元。另外还有188条桌腿出现内牙无法换出,开裂、内牙松动等问题,牧童公司因此损失2970.4元。因***艺厂提供桌腿和椅子腿存在的质量问题,牧童公司共损失106433.45元。综上所述,因***艺厂提供的桌腿大量存在质量不合格致牧童公司损失严重。为此,牧童公司诉如所请。 被告***艺厂辩称,牧童公司的诉请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1.关于牧童公司诉称我司交付的6673条椅子腿和444条桌腿表面存在大节疤、无使用价值问题以及有小部分椅子腿和桌腿在我司交付一年后出现内牙松动和有小部分椅子腿在我司交付一年后出现开裂问题(不存在桌腿开裂问题)。首先,牧童公司诉称的6673条椅子腿和444条桌腿表面是否存在大节疤?是否无使用价值?该小部分椅子腿和桌腿是否出现内牙松动?该小部分椅子腿是否出现开裂?对此问题牧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即使该小部分椅子腿和桌腿在我司交付一年后确实出现内牙松动,该小部分椅子腿在我司交付一年后确实出现开裂,但对于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是人为造成?还是自然出现?是否与我司有关?还是与牧童公司有关?是否应由我司承担责任?还是应由牧童公司自行承担责任?(毕竟只有小部分出现这些问题,大部分并不存在这些问题),对此牧童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次,案涉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第四条规定:“牧童公司须在收到货物后1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外观验收,产品……行业标准要求”。我司向牧童公司交付椅子腿和桌腿的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16日、5月4日、5月5日,足以佐证牧童公司在2020年5月底前已对其诉称的椅子腿和桌腿进行了验收,对于表面是否存在大节疤?是否无使用价值?是否存在内牙松动?是否存在开裂?牧童公司在验收时一目了然,也十分清楚。牧童公司在验收后并没有就前述问题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牧童公司诉称事实纯属捏造。最后,案涉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第3.1项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后……产品到货现场安装调试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余款”。牧童公司在收到我司交付的椅子腿和桌腿后自行进行安装调试,对于问题产品牧童公司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一目了然,但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之后已依约将余款支付我司,进一步证明了牧童公司的诉称事实纯属捏造;2.依据牧童公司提供的证据七中第21-1、21-2内容足以证实:牧童公司是在接到幼儿园的椅子、桌子家具成品订单后,设计其中的构件椅子腿和桌腿后向我司定制(内牙由牧童公司提供),另外的构件椅子座板(含连接椅子腿的螺杆、五金配套件等)、椅子靠背板(含连接座板的不锈钢管)、桌子台面板(含连接桌腿的螺杆、五金配套件等),则由牧童公司设计后向其它生产厂家定制。在各厂家定制的构件到货后再由牧童公司自行负责进行安装调试,通过螺杆、五金配套件等将这些构件组装固定成椅子、桌子家具成品,最后销售交付给幼儿园使用。牧童公司在起诉状上第三段陈述的“原告在收到被告交付的椅子腿和桌腿后,将部分椅子腿和桌腿出售”根本不是事实,纯属刻意捏造。在此我司着重提出的一点是,案涉两份《产品购销合同》是牧童公司制作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上第三条第3.1项所表述的内容与双方约定的实际履行情况完全不相符。椅子、桌子家具成品的安装调试工作与我司无任何关联,实质上是由牧童公司自行负责。我司认为,造成有小部分桌腿、椅子腿在我司交付一年后出现内牙松动及小部分椅子腿在我司交付一年后出现开裂(没有出现桌腿开裂情形)等问题,责任完全在于牧童公司,与我司无关,我司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有五点:(1)我司交付椅子腿和桌腿时,根本不存在有内牙松动和开裂问题。(2)牧童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为什么桌腿不会出现开裂,而椅子腿却出现开裂,这里通过两个腿的直径大小存在巨大差异可得以佐证。还有,牧童公司设计的内牙是垂直置放入桌腿和椅子腿内的,靠垂直的螺杆扭进内牙后与桌子台面板和椅子座板的五金配套件之间垂直收紧予以固定,但没有横向力加以固定和借力,当牧童公司的安装人员对扭进内牙的某个螺杆收紧过度时,肯定会导致这个对应的内牙出现松动情形。对于牧童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问题,通过牧童公司提供的证据六可得以佐证“牧童公司反映:**,好多客户投诉内牙松动。我司回应:你发的图片看到,这种结构对组装是会有点问题,所以我去年改了一套样板送到了贵司,如果按我们提供给你的样板,绝对不会有这种现象”。(3)如前所述,牧童公司销售交付给幼儿园供小朋友使用的椅子和桌子家具成品,是由椅子腿、椅子座板、椅子靠背、桌腿、桌子台面板等各种构件通过螺杆、五金配套件连接组装固定而成的。众所周知,小朋友都是十分好动的,他们日常肯定会经常对部分椅子、桌子采取推动、移动、摇动、晃动、拉动等动作行为,由于这些椅子、桌子是由椅子腿、椅子座板、椅子靠背、桌腿、桌子台面板等各种构件通过螺杆、五金配套件连接组装固定而成,在反复、多次受到小朋友的不当动作行为之下,肯定会导致该部分椅子腿、桌腿内牙出现松动和开裂情形,此与我司无关,我司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我司在2020年5月5日前,已将牧童公司设计定制的椅子腿、桌腿全部向牧童公司交付完毕,而牧童公司在一年后才突然提出有部分内牙松动问题,并提出是客户反映,足以佐证是牧童公司已销售交付给客户幼儿园使用一段时间后退回要求维修的椅子和桌子家具成品的构件,导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原生的设计存在缺陷,二是幼儿园的小朋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种推动、移动、摇动、晃动、拉动不当动作行为造成。此与我司无关,我司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5)若这些问题属自然出现,那为何只有小部分椅子腿和桌腿出现这些问题,而大部分椅子腿和桌腿并不存在这些问题,这明显不符合自然出现的常理和逻辑。据此,足以证明小部分椅子腿和桌腿在我司交付一年后出现的这些问题是人为造成的,与我司无关,我司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牧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广东牧童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6日,牧童公司(甲方、需方)与***艺厂(乙方、供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定制M11、个性X1系列桌腿”,数量共6000张,总金额共94800元;交货时间:1.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的交期要求安排生产,在2020年1月15日前包装发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清远牧童集团总部仓库;付款方式:3.1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按合同全额开出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28440元给乙方作定金,出货前,乙方提供产品相关照片给甲方确认后,甲方安排支付60%的货款56880元给乙方,产品到货现场安装调试后,经甲乙双方指定人员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验收合格单给甲方,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余款9480元。3.2若乙方无法按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出具发票为止;验收标准及时限:甲方须在收到货物后1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外观验收,产品须与采购订单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相符,各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行业标准要求;保修及售后服务:6.1设备产品保质期为产品经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壹年,在此期间内,乙方应当免费提供产品故障的维修、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产品的日常保养等服务,甲方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使用及维护,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并把存在质量问题反馈给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须在三天内派人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6.2如是甲方使用不当,维修保养不善或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乙方免除责任,如乙方派人到现场维修等,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支付全部的费用;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7.3乙方供应的设备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瑕疵、调试不合格的或无法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应当立即进行修复、更换、维修、重做,因此造成迟延交付的,应按本合同第1.2条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经以上工序,乙方设备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合同附件: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0年2月25日,牧童公司(甲方、需方)与***艺厂(乙方、供方)又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橡胶木幼儿园椅子腿,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的交期要求安排生产,生产周期25日,包装发运至甲方指定点清远总部仓库,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比例、付款节点)、验收标准及时限、保修及售后服务、违约责任条款与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合同附件《产品采购清单》显示,产品名称为“定制M1-M10系列椅子前腿”“定制M1-M10系列椅子后腿”,数量共40000条,总金额为180000元。 2020年3月2日,***艺厂向牧童公司出具了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74800元。***艺厂于2020年3月16日向牧童公司交付了椅子腿,于2020年5月4日、5日向牧童公司交付了椅子腿、桌子腿。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牧童公司已按约向***艺厂支付了全部货款。 牧童公司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告知***艺厂桌腿、椅腿存在问题,***艺厂答应维修的事实。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13日上午10:57,牧童公司**向***艺厂**发送了一段视频,并称“**,好多客诉内外牙松动”及附上聊天截图,**回复“**,早上好,你发的图片看到了,这种结构对组装是会有点问题,所以去年我改了一套样板送到了贵公司,如果按我们提供给你的样板,绝对不会有这种现象。”**回复“库存还有这么多,有没解决方案,项目经理在现场安装有没办法解决”,**回复“只能改为我厂提供给贵公司的样,但工作量会很大,没有其它办法了。”“**,你好,刚与我厂长商量,这个月没办抽得出人手,看下个月可以吗?”**回复“**,这个有点晚了,就现在都是出货高峰期了,这个货我没办法出,能不能安排一下,就是安排一个老手再带一个人,两个人就差不多了”“刚刚才跟业务部门开个会,他们都说不卖我这个产品了,我就承诺他们这个月把它装好,那他不卖的话就麻烦了,放在仓库里面就当垃圾了”(语音转换为文字),**回复“现在也没办法,我这边出不出来呀,刚才我跟厂长商量,我们都在加班做,是不是这个东西我们也没办法好不好,要去的话,我都应该到了,最早的可能要二十六七号,能不能看看安排人好吗,到时候只有条件到时再来谈好不好,但是时间一定要到那一天好吧。”(语音转换为文字)。***艺厂质证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是在其交付案涉椅子腿、桌子腿一年后发生,其从未答应派人无偿帮牧童公司维修,而是提出在谈好条件后才能派人有偿帮牧童公司维修。椅子腿和桌子腿由牧童公司设计后向其定制,椅子和桌子的家具成品的安装、组装工作由牧童公司自行负责,与其无关,其也已在微信上对内牙松动问题明确表态与其无关,而是牧童公司的设计存在缺陷所致。 牧童公司提交了问题清单、异常处理单,拟证明***艺厂交付的椅腿和桌腿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前述证据显示,牧童公司认为***艺厂交付的椅腿、桌腿表面有大结疤、开裂,内牙有问题,原因为生产前未挑选原材料,更换螺丝内外牙,要求不合格品退货,补发合格桌腿。牧童公司提交了:1.购买记录、发票,拟证明牧童公司购买了5367.95***材料;2.费用明细、划账单、划账截图,拟证明牧童公司为维修桌腿、椅腿花费34483.4元;3.维修申请单、用工明细、维修费用明细、OA付款记录、付款凭证,拟证明牧童公司为维修桌腿、椅腿花费8775元。***艺厂质证不予确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为前述问题清单、异常处理单由牧童公司单方制作,其余证据与其无关。 ***艺厂提交了椅腿、桌腿的外观、内牙照片,拟证明椅腿、桌腿的使用对象是幼儿园,并非提供给成人使用,其交付产品时根本不存在内牙松动或椅腿有开裂的现象。牧童公司质证不予确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为***艺厂拍摄的照片不能反映其向牧童公司交付产品的真实状态,也不能反映照片拍摄时间、地点。 庭审中,牧童公司述称其仅提供产品的尺寸,生产和设计均由***艺厂完成,案涉产品的所有缺陷问题及质量问题均是***艺厂选取不合格的木材,使用旧螺丝所致。牧童公司解释称,因当时其内部管理存在一部分问题,没有人专门对产品入库后进行跟踪,若客户没有反馈就认为没有问题,若有反馈就全部封存并进行清点,但内牙松动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才发现的,裂缝是在客户反映以及清点时发现的,出现的问题会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虽然合同约定了验收期间,但整个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以部门规范、行业标准为最终的验收标准。***艺厂述称椅腿和桌腿是牧童公司设计好后向其定制,内牙及五金件均由牧童公司提供,产品内牙松动与其无关,其交付的椅腿和桌腿仅是椅子和桌子成品的一部分组装结构件,其他组装结构件均由牧童公司向其他厂家定制,椅子和桌子成品的安装和组装工作与其无关。 牧童公司明确其损失的计算依据为:不合格(结疤)的椅子腿6673条,每条合同造价为4.5元,总共30028.5元;不合格(结疤)桌子腿444条,每条合同造价为15.8元,总共7010.2元;购买螺丝、固定剂花费了5367.95元;外请人工费8775元;维护人员工资支出34483.4元;3954条椅腿在拆装时出现了问题(维护时拆除内牙,木头开裂了),按照每条4.5元,总共17793元;188条桌子腿(维护时拆除内牙,木头开裂了),按照每条15.8元,总共2970.4元。以上合计106433.45元。 ***艺厂庭后提交了与牧童公司业务经理雷海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牧童公司提交的椅腿和桌腿的结构工艺设计图,拟证明牧童公司诉请主张的椅腿和桌腿的结构工艺由牧童公司设计。前述设计图右下方有牧童公司的标识。牧童公司质证认为前述图纸不能证明由其提供设计方案,并且该图纸中标明零件表明不能有划痕、擦伤、翘曲、变形、裂纹、凹凸不平等损伤零件表面的缺陷,可以证明***艺厂提供含有大量结节的构件不合格。 牧童公司庭后提交了国家标准《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4—2017),拟证明木工要求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开裂或松动。 在审理过程中,牧童公司申请对***艺厂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为牧童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问题清单、异常处理单、购买记录、发票、费用明细、划帐单、划帐截图、维修申请单、用工明细、维修费用明细、OA付款记录、付款凭证、照片、结构工艺设计图、《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牧童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问题清单、异常处理单、购买记录、发票、维修申请单等系列证据,据此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1.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牧童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艺厂反映产品使用问题,彼时已距离牧童公司首次收货时间已届满一年时间,距离牧童公司二次、三次收货亦将近一年时间,现有证据未显示牧童公司在此一年期间内曾对案涉产品的质量提出过异议。牧童公司解释称,因当时其内部管理存在一部分问题,没有人专门对产品入库后进行跟踪,若客户没有反馈就认为没有问题,若有反馈就全部封存并进行清点,但内牙松动是在使用的过程中才发现的,裂缝是在客户反映以及清点时发现的。前述事实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而牧童公司提交的问题清单、异常处理单均由其自行制作,***艺厂均不予确认前述证据的效力。据此,前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牧童公司诉称的案涉产品在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及该产品问题系因***艺厂选材不当所致。2.根据案涉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牧童公司须在收到货物后1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外观验收,产品须与采购订单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相符,各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范、行业标准要求。牧童公司所诉案涉问题产品表面有大结疤,此从外观上即可检验,而案涉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所涉产品仅为桌腿、椅腿,并未提到内牙等其他组件由***艺厂提供,亦未载明***艺厂负有组装成品的合同义务。从案涉两份《产品购销合同》附件《产品采购清单》、双方分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艺厂提交的设计图可知,案涉两份合同项下产品应为牧童公司所定制,***艺厂按照牧童公司要求规格生产,符合合同约定,且牧童公司也已全额向***艺厂支付货款。因此,牧童公司诉请***艺厂对案涉产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据不足。3.牧童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表明***艺厂同意无偿为牧童公司维修案涉产品,而牧童公司诉称案涉产品种类、数量及瑕疵情况也未经***艺厂确认,因此,牧童公司按照其单方统计的产品种类、数量及瑕疵情况向***艺厂主张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牧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故此,***艺厂无需承担案涉产品的相关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9元及保全费1052元,均由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14.5元及保全费1052元,仍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德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