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朔州市三和家居定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34961号 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一横路313号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灼,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三和家居定制有限公司,住所**市仁和路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三和家居定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2022年12月28日,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朔州市三和家居定制有限公司向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056.6元”,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作相应变更。次日,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21元,由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008元,本院退还6369.7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