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2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2民初1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江西日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根据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阶段,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两个银行账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12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