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144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卿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