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22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22民初418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9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76270188000046801账户内的存款2705321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