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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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22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22民初418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9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76270188000046801账户内的存款2705321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