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5754号
原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新时代广场6楼B2。
法定代表人:***,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冠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3号。
法定代表人:包健。
原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冠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四川赛科建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干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