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黄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451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

法定代表人:蔡洪,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成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周命吉,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3段26号1栋2单元29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娜,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成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四川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四川省**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