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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土默特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3009号 原告: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4层409-3。 法定代表人:奚易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察素**全胜路西计生委北环保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土默特****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运行维护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服务”,合同金额9万元,付款方式是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每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三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3万元,尚欠6万元合同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运行维修协议、入账回单、发票、原告员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被告未参加庭审,但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称土默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2021年10月14日土默特**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热力公司的供热工作实施了应急接管,并停止了公司的一切收费活动。**热力公司与***公司从2017年开始合作,一直以来合作良好。因公司出现被应急接管的情况且不能收取采暖费用,所以尾欠***公司部分合同尾款至今未付,希望***公司能够同意我公司延期支付。 为证明其答辩意见,被告提交了土默特**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文件及该旗建设局发布的相关通知、通告等文件等作为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被告认可欠款理应支付。被告**热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即放弃了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视为被告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合同款项,且被告亦认可欠款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尾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提出履约困难抗辩,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被告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土默特****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尾款6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土默特****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孙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