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4208号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4层409-3。
法定代表人:奚易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绿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矿区平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矿区恒兴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矿区平涉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绿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市矿区恒兴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3.2元减半收取1711.6元,由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