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4200号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4层409-3。
法定代表人:奚易堃,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瑞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1.06元,由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 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