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和广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和广丰工程有限公司、中原盐都盐湖度假村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民初2488号 原告:福建和广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开发区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G448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郑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原盐都盐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迎宾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华县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皮营乡中原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和广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广丰公司)与被告中原盐都盐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第三人西华县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 和广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原公司立即向和广丰公司支付欠款5092286元及违约金(以509228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照1.5%月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为295352.59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均由中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和广丰公司与第三人天福公司签订《西华美好生活家园售楼部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备注:合同甲方为天福公司,合同乙方为和广丰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天福公司将西华美好生活家园售楼部景观工程发包给和广丰公司,工程内容包括硬景、软景、道路、停车场等室外景观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方式为采用单方指标价包干方式,按景观面积的含税指标价为500元/㎡,一次性包干,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合同价。合同价包括景观施工图中所有工程内容,不包括未到设计标高的基础土方回填、换填、地下障碍物等以及绿化所需的土方(绿化所需土方由甲方负责拉到指定地点,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约为1185.6万元。承包范围为西华美好生活家园售楼部面积约23712㎡,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范围。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后,乙方上报甲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报告,7个工作日内甲方拨付乙方工程款为全部工程款的50%;甲方接到乙方竣工验收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竣工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于三个月内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1年,从验收合格之目算起,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预留的质保金;赶工费按税前总价6%计算,如未按甲方要求的施工节点完成,赶工费不计,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主景观交付使用日期为2020年7月8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25日,全面完工交付使用。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而造成停工或延误的,竣工期限顺延。甲方如不能按期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超出应付时间且在应付时间180天范围内的,甲方应按未付工程进度款的月息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应付工程款超过支出时问180天未支付的,甲方应按未付工程进度款的月息2.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和广丰公司按约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天福公司使用。经和广丰公司和天福公司双方现场核算,最终确认以23451.13平方米结算。据此,案涉工程价款应为11725565元(23451.13平方米×500元/m)。此外,案涉工程还产生赶工费,赶工费按照税前总价的6%计算,为645443.94元(11725565元/1.09*6%,备注:税费为9%)。另案涉工程还产生签证费用120581.26元。故结算总价应为12491590.2元(11725565元+645443.94元+120581.26元)。因天福公司结欠和广丰公司工程款未支付,和广丰公司、中原公司及天福公司三方于2022年4月21日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天福公司将其结欠和广丰公司工程款中的5092286元债务转让由中原公司承担,中原公司将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向和广丰公司进行清偿。抵债房屋为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房××房屋。抵债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办理至和广丰公司或者和广丰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的,中原公司结欠和广丰公司的5092286元债务即告结清,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该《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还约定,因本协议所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和广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后,中原公司并未将抵债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登记至和广丰公司或和广丰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中原公司也未以现金方式向和广丰公司清偿债务,中原公司结欠和广丰公司的债务并未得到清偿。为此,和广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中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债权债务的形成原因是基于和广丰公司与天福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2.即便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公司与和广丰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履行也必将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本案还是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争议的款项为《西华美好生活家园售楼部景观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和广丰公司主张的债权系基于案涉工程项目建设产生,实际的诉争仍是基于和广丰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施工后未收到工程款产生的,因此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次,《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关于债务转移的约定,并未改变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新债务人还款,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新债务人亦可基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实际审理中可能仍会涉及原合同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鉴于案涉合同的施工地点位于河南省周口市,不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的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原盐都盐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