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C3栋C3-2号房。
法定代表人:冯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租金并就利息等协商一致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屈宇
书 记 员 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