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3民初80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蒙山县。
被告: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C3栋C3-2号房。
法定代表人:冯丽娜。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冬梅
书 记 员 林芳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