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1)桂0903执保543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福绵区共和水库管理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桂0903民初9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福绵区共和水库管理所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5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