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2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罗洋。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683607.23元、案件受理费9976.00元、保全费5000.00元。
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的案件较多,债务金额较大,涉案项目已停止销售和运营,并涉及稳定,相关部门正协调各方妥善解决债务纠纷。申请人已在诉讼中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予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683607.23元、案件受理费9976.00元、保全费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兵
审判员晋兆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