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朱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
法定代表人:欧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722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722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