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722号
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欧奇。
被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218号1栋10楼1006号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朱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华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1.浙江明泰商业银行,账号5818××××0015;2.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双楠支行,账号1289××××0401;3.天府银行成都簇桥支行,账号2000××××0014)。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