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2670号
原告:四川省亿天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1号9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98332002A。
法定代表人:李天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泉,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218号1栋10楼1006号(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027551XT。
法定代表人:朱建。
原告四川省亿天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2022)川0681诉前调1716号,立本案号后,原告四川省亿天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亿天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亿天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四川省亿天石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