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大厦5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