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大厦5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