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大厦5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