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1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大厦5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