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誉赢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8民初591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誉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
被告: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福建广达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内蒙古誉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福建广达医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誉赢商贸有限公司以自行调解处理为由,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誉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内蒙古誉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