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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361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娟,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静
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洋
被告:武汉双桥联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琳琳
被告:武汉环日金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华林
被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福胜
被告: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华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
被告:北京攀腾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双桥联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汉平
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谢 然
书 记 员  黄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