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右翼后旗宝峰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928财保9号
申请人***右翼后旗宝峰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户内未结算的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800000元。担保人王永祥自愿用其名下内蒙古自治区某镇3层、16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房产证号:×××)为申请人***右翼后旗宝峰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右翼后旗宝峰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户内未结算的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 平
书记员 李晓红